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1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护物资短缺之机,以出售额温枪、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高某某、杜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8700元,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向被害人梁某某售卖额温枪为名,骗取梁某某人民币2700元。
2.2020年4月3日至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向被告人高某某售卖普通口罩为名,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5200元。
3.2020年5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向被害人杜某某售卖三奇碗状N95口罩为名,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800元。
2020年6月6日,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颖东分局民警在阜阳市颍州区颍州路树袋熊网吧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退赔三被害人被骗钱财,并取得得被害人杜某某、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暗语视频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防护物资短缺之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海峰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