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号,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工具,虚构可以帮忙代购日本“手办”为由,诈骗被害人杜某某679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工具,以代购口罩的方式诈骗王某某1000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工具,以代购手办的方式诈骗乔某某宁6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帐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少华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栋**单元****号,电话:1820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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