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中墅地产”任业务员期间结识被害人张某某。2019年8月底,陈某某谎称可以以85万元的价格帮张某某购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花园**期**组**幢**室的房子,后以各种借口让被害人给其转钱。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交购房定金”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给其转钱,被害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二、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中介费”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给其转钱,被害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元。
三、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办理增值税、契税等税费”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给其转钱,被害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4826元。
四、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交房屋首付款”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给其转钱,被害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银行账户(时某乙卡号:62177521100********))转账共计人民币350000元。
五、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帮被害人降低贷款利率”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给其转钱,被害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
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7826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3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钟某某、余某某、时某甲、时某乙、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4578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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