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11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太平街****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工作调动为由,取得刘某某信任,分别在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12栋香春园饭店、立山区太平街134栋,共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陈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偿还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得到刘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诈骗刘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谅解书、微信截图、招聘信息、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

3.证人张某某、阚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