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林场**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竹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竹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806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价值共计人民币4455元,分述如下:
(一)诈骗罪事实
1.2018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竹溪县**镇**转盘附近搭乘师某某的面包车,要求师某某将其送至陕西省平利县,到平利车站附近后,陈某某又让师某某载其返回竹溪县城,师某某向陈某某要车费时,陈某某再次让师某某将其送至竹溪县**镇**物流对面,后以借师某某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借钱为由,将师某某持有的土豪金OPPO A57手机拿走并变卖。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76元。
2.2019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竹溪县**镇**岭袁某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让被害人袁某某组装了一台时价3200元的红色钟爱牌两轮电动车。陈某某以试车为由将电动车骑走,后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3.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竹溪县**镇**村**组刘某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让被害人刘某某组装了一台白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陈某某以试车为由将电动车骑走,并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谈某某。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4.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一起到竹溪县**镇**网咖上网。陈某某以借手机买饮料为由,将郭某某持有的一部ViVO X27极光蓝手机拿走,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住竹山县**镇的唐某某。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44元。
5.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害人邹某某出去玩,行至竹溪县城关镇县宾馆门前,陈某某以回家拿钱为由,将邹某某所有的一辆金箭牌两轮电动车骗走,自己使用两天后,以8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了竹溪县**镇**村路边经营金箭电动车专卖店的惠某某。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34元。
6.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聊天,约被害人朱某某到竹溪县**镇**游乐场游玩。当日16时许,从**游乐场回家的路上,陈某某以借手机打个电话为由,将朱某某的OPPOK3手机拿走,并据为己有。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52元。
(二)盗窃罪事实
1.2019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石某某位于竹溪县**镇**房内,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将石某某手机支付宝密码进行重置后,于同日13时至14时先后4次通过支付宝向其本人账户转账共计301元。下午15时左右,石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比德文”电动车,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向竹溪县蒋家堰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城关**路段时,陈某某在一家小卖部通过手机转账换取100元现金用以支付石某某车费。当天18时返回竹溪县城关镇,陈某某再次通过石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向其本人账户转账1400元,在删除石某某手机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的交易短信后下车离开。共计盗得石某某人民币1701元。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竹溪县城关镇雷某某经营的**店内打工,趁雷某某不注意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店内充电的一辆钟爱牌两轮电动车骑走,并将电动车停放在城关镇北环路边上。次日10时许,陈某某将电动车骑到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以12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掉。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询、扣押、发还清单、呱呱通讯商品销售凭证、收据及支付宝截图、银行流水、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吴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师某某、石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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