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安员,郑某某(已判刑)是该公司调度员,负责引导该公司车辆装卸货物,梁某某(已判刑)系该公司仓管员,谢某某(已判刑)系该公司的过磅员,黄某甲(已判刑)系该公司仓管员,欧阳某某(已判决)曾在该公司保安员。
2010年10月份,欧阳某某(已判刑)指使郑某某将该公司的调拨单盗出,以便盗窃该公司的肥料。2010年11月3日晚,陈某某、欧阳某某、郑某某、黄某甲等人将事先盗出的调拨单伪造后,于4日凌晨时分将该公司的20吨蓝复合肥盗出运走。同月6日,陈某某伙同欧阳某某、郑某某、梁某某等人使用同样的方法,将该公司20吨含硼复合肥盗出。同月7日,陈某某、郑某某、谢某某、黄某甲、欧阳某某等人又将该公司20吨蓝复合肥盗出运走。后欧阳某某通过刘某甲将上述肥料卖掉。经鉴定,涉案芭田蓝复合肥40吨价值人民币92000元;涉案芭田含硼复合肥20吨价值人民币48400元。2019年11月29日9时,民警根据线索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维布村河田水库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涉案化肥照片,刑事判决书三份;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欧阳某某、黄某甲、梁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2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玲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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