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3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路**号,住广东省**镇**村**路**栋**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111986121552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号,住广州市**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陈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起,为赚取非法利润,潘某甲、潘某乙(均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中介招揽客户,由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客户伪造资料、补缴社保,为他人违规办理商务签注提供便利。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等9人明知自己没有办理港澳商务通行证的资质,不需要以公司名义到香港、澳门进行商务活动,仍通过上述人员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及出入境理由,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违规办理出入境证件,并持该商务签证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花费人民币11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A5819442)出入境108次。
2.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花费人民币16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A6039414)出入境74次。
3.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花费人民币12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法人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40277905)出入境30次。
4.2019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花费人民币12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68278868)出入境23次。
5.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花费人民币12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79979264)出入境16次。
6.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花费人民币16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19612399)出入境16次。
7.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花费人民币16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丙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法人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77863104)出入境13次。
8.2019年3月,被告人岳某某花费人民币22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丁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B6124979)出入境7次。
9.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乙花费人民币15000元,通过上述人员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挂靠在佛山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虚假身份及出入境事由,成功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后用该商务签证(证件号码C97603987)出入境4次。
2019年6月27日,民警在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出124套公司资料(每套包括1枚公司印章及1份公司营业执照)、一批补缴社保资料等,其中包括上述九名被告人挂靠的佛山市*甲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丁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镇**栋**房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在广州花都区**城**房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机场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会所**房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酒店**楼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九州港码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蓝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等9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签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陈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马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古雪莉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565930****;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镇**村**栋**房,联系电话1369776****;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号,联系电话1591928****;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联系电话1587666****;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房,联系电话1340050****;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联系电话1353228****;被告人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66078****;被告人陈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房,联系电话1505936****;
2.卷宗19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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