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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7人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15年因犯故意毁财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 号。201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2011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汉川市**开发区**大道** 号**栋**** 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15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程某某、熊某某、马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4日11时许,陈某乙和左某甲(均另案处理)各邀约20余人持砍刀、鱼叉、棍子等凶器在汉川市**镇**桥附近聚众斗殴,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程某某、熊某某、马某甲七人积极参与,造成左某甲、黄超、某某乙等人受伤、鄂K*****小轿车被砸坏。经鉴定,黄超、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鄂K*****小轿车损失价值4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住院病历、照片一组、赔偿协议、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谢某某、张某乙、周某某、但文峰、黄某甲、左某乙、李某某、某某乙、孙某某、冯某甲、陈某丙、冯某乙、张某丙、冯某丙、冯某丁、陈某丁、黄某乙、马某乙、陈某戊、张某丁、冯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程某某、熊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程某某、熊某某、马某甲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程某某、熊某某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程某某、熊某某、马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程某某、熊某某均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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