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安徽****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公寓**幢**室。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安徽****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路**苑**幢**室(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镇**村**郢**付**号)。秦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经理,住合肥市瑶海区**街**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徐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4********,汉族,中专文化,安徽****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路**苑**区**幢**室(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镇**村**郢**付**号)。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制”娱乐会所上班期间,得知被害人杜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信息骂自己,便打电话质问杜某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互逞强斗狠,相约打架。随后,陈某某纠集了其下属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为其帮忙,陈某某、王某某各自从会所吧台处拿了一根铁质伸缩甩棍带下楼。陈某某等四人在“****制”娱乐会所楼下,未见到杜某某。陈某某又联系杜某某,得知杜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饭店附近的“**汇”娱乐会所门口,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就分乘两辆出租车赶到现场。途中,秦某某还在公司微信群内发信息,邀人到“**汇”帮陈某某打架。陈某某到场后,见杜某某等人站在路边,便抽出携带的伸缩甩棍冲上去要打杜某某,被双方共同的朋友许某某等人拉开,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见状又冲上去殴打杜某某,其中王某某持伸缩甩棍殴打了杜某某。殴打持续约1分钟,导致杜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陈某某下令停手,四人分头乘车离开现场。
201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秦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截图、病历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后,为逞强斗狠而相约斗殴,并纠集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陈某某是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是积极参加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 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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