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31994*******,户籍地贵州省**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县**楼**号,无业。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422211986********,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31989********,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站**街,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24日涉嫌合同诈骗罪,因哺乳期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91996*******,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村**楼**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8231972********,户籍地:内蒙古**县**镇**村**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宿舍,无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8271980*******,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巷**号,无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蔚某某,男,汉族,文盲,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221990*******,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无业。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昂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7261993********,户籍地青海省**县**镇**路**号,无业。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尼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7211998******,户籍地青海省**县**村**寺**号,无业。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索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7211991********,户籍地青海省**县**乡**村**号,无业。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蔚某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昂某某、尼某某、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卢某某指使张某某从重庆缘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渝AS0B**的黑色大众迈腾轿车(估价为人民币14042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陈某某、卢某某要出售租赁车牟某某的情况下,介绍并协助张某某办理了汽车租赁业务,随后陈某某、卢某某指使张某某伪造了该租赁车的抵押协议等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开至机场附近的交易地点后,陈某某、卢某某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丁某某(在逃)。后张某某收取陈某某、卢某某的酬劳人民币现金6000元,李某某收取卢某某微信转账中介费人民币1000元。丁某某将车开回青海省玉树县,私自拆除车载GPS对该车进行隐匿,后将该车以48200元的价格转售,现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卢某某指使被告人苏某某从陕西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陕AF223**的混动版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估价为人民币162520元),李某某明知陈某某、卢某某要出售租赁车牟某某的情况下,介绍并协助苏某某办理了车辆租赁业务,陈某某、卢某某指使苏某某伪造该租赁车的抵押协议等材料,后陈某某、卢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9500元的价格卖给索某某,苏某某收取卢某某现金人民币6200元,李某某收取卢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索某某将车开回青海省玉树县,私自拆除车载GPS对该车进行隐匿,后将该车置换为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加人民币23000元。现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卢某某指使蔚某某从西安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陕AV3E**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估价为人民币83200元),后被告人蔚某某将车交给卢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指使蔚某某伪造了车辆抵押协议等材料,陈某某、卢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卖给尼某某,蔚某某收取陈某某、卢某某的酬劳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尼某某将车开回青海省玉树县,私自拆除车载GPS对该车进行隐匿,后将该车以48000元的价格转售。现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卢某某指使张某某从陕西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陕A8S2**的白色奥迪A4L轿车(估价为人民币165540元),陈某某、卢某某指使张某某伪造租赁车的抵押协议等材料后,陈某某、卢某某将该车以4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昂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收取卢某某人民币现金6500元。被告人昂某某将车开回青海省玉树县,私自拆除车载GPS将该车进行隐匿,后将该车以人民币96000元的价格转售。现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贵州省黔西县莲城派出所民警在黔西县东门大桥飞鱼时光网吧抓获。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7月4日向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呼和南站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盘龙苑小区4号楼3单元102室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老军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牛大酒店被东胜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天津站派出所民警在天津站抓获。被告人蔚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在河南兰考县宋营村向山西交城县公安局夏家营派出所民警投案。被告人昂某某、尼某某、索某某于2020年6月5日经传唤至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刑侦支队后被抓获。
卖车所得赃款已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车辆产权证明、车辆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协议;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蔚某某、昂某某、尼某某、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赁的汽车出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涉及价值551680元,数额巨大;李某某涉及价值302940元,数额巨大;张某某涉及价值165540元,苏某某涉及价值162520元,张某某涉及价值140420元,蔚某某涉及价值83200元,均属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蔚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昂某某、尼某某、索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检察官助理:刘利鸿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蔚某某、尼某某、昂某某、索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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