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公司司机,户籍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现住址临沂市**村**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徐某某为公安机关缉捕在逃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将徐某某藏匿在自己租住的出租房内(即临沂市**村**苑**号楼**单元**室),并为徐某某提供饮食,直至2019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将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2人证言,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金秋
检察官助理:张天慈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4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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