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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赤壁市**大道**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6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施某某(已判决)在明知赤壁市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A、B两条生产线均已承包给李某甲、李某乙经营的情况下,仍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资产租赁协议。

2017年10月25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施某某指使,纠集龚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清点资产为名进驻永佑公司,先后采取拉闸停电、锁门、堵路等方式,破坏A、B两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的正常生产经营,逼迫两条生产线停工,给李某甲、李某乙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有限公司分别与李某甲、李某乙、施某某签订的合同、湖北**公司的大门监控视频截图、恢复供电函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邹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施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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