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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9********,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至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物流公司、芙蓉区远大路北边东大门公交站旁中国联通营业厅门面、芙蓉区新安村十组油塘小区馨安中国移动营业厅门面实施盗窃共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2日9至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物流公司仓库月台上,趁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两台“PPTVPTV-50VU4”型液晶电视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8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给黄某某。

2、2019年1月14日0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北边东大门公交站旁的中国联通营业厅门面处,徒手打开卷闸门后进入了门面。进入门面后陈某某将玻璃展柜里被害人周某甲的7台“OPPO”牌手机模型机以及抽屉内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3、2019年1月1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新安村十组油塘小区馨安中国移动营业厅门面处,徒手打开卷闸门后进入了门面。进入门面之后陈某某将被害人周某乙的3台老年机、1台智能手机、4袋大米、2套床上用品、4个充电宝盗走,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赃物未追回。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周某甲联通营业厅门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多地实施了盗窃,公安机关随即来到长沙市拘留所提审陈某某。经讯问,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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