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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栋**门**号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瑞安街地铁站B出口附近,采取掏锁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盗走,后在武昌区武泰闸附近以人民币300元价格销赃,所获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物证照片;3.电动车登记信息及行驶证、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被害人曾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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