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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单车来到大亚湾区**工地,将单车停放在路边后携带一把剪刀和文具刀进入该工地。后其将该工地3栋11楼至17楼的电缆线剪下,拿至14楼剥外皮,再将剥好的铜线带出工地。该栋楼没有封顶,被盗窃的电缆线已经通电使用,没有业主、工人入住。

2019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大亚湾区**工地,在不易察觉的角落躲藏至22时。后其等工人差不多走完后,进入该工地12栋将24楼至30楼的电缆线盗走,带至22楼剥电缆线外皮,再将剥好的铜芯离开工地并藏在工地附近的草丛中,准备第二天拿走卖掉。该栋楼已经封顶,被盗窃的电缆线已经通电使用,没有业主、工人入住。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当日20时许进入大亚湾区**工地,以前次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工地11栋4楼某房间内,将地上入户电线盗走并剥去外皮,再将铜芯带出工地并藏在工地附件的草丛中,第二天再拿走卖掉。该栋楼已经封顶但没有交楼,被盗窃的电缆线没有通电使用,没有业主、工人入住。

被告人陈某某将三次盗窃所得的铜芯卖往大亚湾区**街道**村一废品站,获利共计1500余元。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缆线的价值认定不予受理,无法鉴定出被盗电缆线的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龙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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