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乡**路**街**号。于201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村**街**号实施入户盗窃时,因被害人张某某返回家中而未盗得财物,于是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珍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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