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树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2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村云颖烟酒店门口,趁无人之际,采取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取丁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一组。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初某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张某甲、王某甲租房处,趁无人之际,采取使用断线钳剪开门上明锁的手段进入院内,后采取同样手段进入张某甲屋内,窃取张某甲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方正牌大米一袋,金龙鱼牌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一桶和小米5手机一部。又采取上述手段进入王某甲屋内,窃取王某甲超威牌电动车电瓶四组,九阳牌电饭煲一个,小熊牌电饼铛一个和皮夹克一件。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2日至2月9日某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二街小学南侧张某乙租房处,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手段开锁进入院内,后采取直接推走的手段窃取张某乙院内的雅利奇牌电动车一辆。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4日至2月6日某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TBK网吧附近陆某某租房处,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屋内,窃取陆某某小天鹅牌单筒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饭锅一台和人民币30余元。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6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鑫泉浴池对面熊某某租房处,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屋内,窃取熊某某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后又至二街村小元造型门口,趁无人之际,采取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取李某某天能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16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村市场路陈某某经营的早点部,趁无人之际,采取使用断线钳剪开门上明锁的手段进入店内,窃取陈某某福掌柜牌大豆油一桶,康师傅牌方便面32袋,手机一部,黄豆20斤,鸡蛋15个,芝麻20斤,菜刀一把和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22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王某乙经营的天津好乐迪电动三轮车厂,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手段进入院内,窃取王某乙放在院内的超威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两组。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23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桥口饭店北200米夏某某、张某丙租房处,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手段,窃取张某丙屋内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鸡蛋5斤和人民币2500元,后又采取上述手段至夏某某屋内,窃取夏某某飞科牌剃须刀一个,红梅牌香烟两包,金龙鱼食用油一桶,皮袄一件,花生7斤和人民币300余元。
被告人陈树金于2019年2月25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武清区汊沽港镇中心街春兰超市西侧胡同处,趁无人之际,采取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取张某丁电动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一组。后又至武清区汊沽港镇王某丙经营的金山运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使用断线钳剪开门上明锁的手段进入院内,窃取超威牌电动三轮车电瓶四组和安泰信牌电焊机一个。
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603元。
被告人陈树金后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陆某某、丁某某等人陈述;
2.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陈树金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树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立国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树金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共235页;
3 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1份,光盘1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