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路**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美容院三楼办公室,趁同事应某某不备之时,利用事先掌握的密码,登陆了应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从借呗借出人民币27000元,转账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后删除记录。后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和日常消费。2020年4月,应某某收到支付宝发来的还款信息,查询后询问陈某某,陈某某不承认自己转账一事,但其男友王某某为其归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后应某某报案。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1次,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号,电话:1598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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