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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5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产业园**楼**快递点做临工时,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价值人民币7300元的华为手机一只;次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以相同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价值人民币3999元的黑色小米手机一只。

2021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市**镇**村**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萍

      2021年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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