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租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苑**室),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害人蒋某某家中,采用砸玻璃、钻窗等手段侵入室内,在二楼西南侧衣柜窃得现金400元,在二楼西北侧书房内,采用撬保险箱的方式窃得一条足金项链、两枚足金戒指,一枚足金耳钉、一只工艺品手镯、一枚耳饰、一枚戒指、一枚耳环,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共计17320.3元。被告人陈某某将部分物品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赃20000元,归还未销赃物品,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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