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94********,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2时47分,被告人陈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南塔美食广场旁边的快递之家拿快递时,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的**KN95口罩一箱共计990个。2020年2月27日,公安民警抓获陈某某,从其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盗窃的口罩989个。经认定,被盗990个**牌KN95口罩价值17533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的989个口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2.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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