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行至肥东县********被害人方某某家楼下,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方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因醉酒躺在方某某家中房间睡觉,次日凌晨4时许被方某某发现并报警,后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甲、毛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永嵩
检察官助理 朱梦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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