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何某某于2019年9月9日报案至福安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于同年9月12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于2019年10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该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红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停在福安市棠兴路430-3号门口,见该车钥匙未拔,遂将电动车启动后盗走,之后将所盗车辆用于日常使用。经福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48元。现该车已追回并返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已取得被害人何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并已返还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盗二轮电动车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73页,检察卷壹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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