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5********,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房。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4月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宇成朝阳广场前坪,趁无人注意,利用遗留在电动车上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前坪上的一台红色“乖乖兔”牌航母149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370元。
2019年17日凌晨3时许,办案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了被盗电动车,现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物证照片、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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