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叶某某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走廊**栋**房的家中当保姆。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其雇主叶某某不在家时,将叶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80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450元人民币并依法予以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郭沫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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