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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趁其在安化县小淹镇百莲村李某某家上厕所时,盗走了其卧室黑色挎包内的2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告人陈某某已将2100元退还给李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贺某甲、贺某乙、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湘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737****(村警)、1871176****(彭某某,陈某某姐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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