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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5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曾因盗窃,于2010年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两日但不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其暂住的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楼,通过爬窗欲进入隔壁****楼处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后其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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