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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房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3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余姚市阳明街道海纳百川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白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床边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1275元的VIVO牌手机1部。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余姚市大安加盟连锁老方桥网吧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人口信息;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幼冲

2020年4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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