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在本市海珠区龙潭村牌坊旁如家公寓内,登陆王某某的支付宝,盗得余额宝内人民币203532元。同年6月29日,陈某某为继续赌博,在本市白某某**街**街**巷**号**房内,使用王某某支付宝内的“蚂蚁花呗”,盗得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二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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