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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来到本市望牛墩镇**食品有限公司外墙,趁四处无人后翻外墙进入该公司。陈某某在该公司的3、4楼车间内共盗窃得一台电机(价值3200元)及一盒草饼。得手后,陈某某逃离现场。案发后,涉案的电机已发还**食品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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