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西和县稍峪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下旬某日,至常熟市**镇**村**路**厂**号被害人嵇某某的租住处,采用推门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嵇某某放在衣柜内价值人民币10459元的黄金手镯1个。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嵇某某人民币1245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颖慧
检察官助理:朱丽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西和县稍峪乡何宋1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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