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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2006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草坎组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在卧室床上睡觉之际,将王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盗走。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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