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14日因盗窃被崇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未执行。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7月2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崇州市大划镇画江大道一段巅峰网吧,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推回自己的住处,陈某某天亮后推着该车出门时被失主挡获。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证,该车被盗时价值1680元
2、2020年6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崇州市大划镇新欣街89号,将该铺面门前停放的的一辆绿色两轮倍特牌电瓶车盗走;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证,该车被盗时价值758元。
3、2020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崇州市大划镇画江大道403号神话电竞网吧将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黄色激战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当陈某某推着该车快到其租住房时,被该车失主挡获。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证,该车被盗时价值941元。
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电动车进行价格认证,被盗的三辆电动车被盗时价格合计33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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