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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洗浴中心一楼更衣室上班时,趁客人朱某某去洗漱之机,窃取其放在座位上的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价值2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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