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8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广场**楼**店内,看见被害人姜某某放于身旁货架上的一部有卡通保护壳的华为MATE305G+128G手机,遂在该货架附近徘徊观察,伺机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看到被害人姜某某与其男友相继离开货架而未带走手机,遂走到货架前拿走手机后随即离店。经价格认定,该手机及手机保护壳合计价值人民币3291元。上述涉案手机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姜某某。

2020年10月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供述不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盗窃具体地点情况。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商店购物时顺手把手机放在货架上,去结账时忘拿手机,结完账回来发现手机被别人拿走了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经被告人陈某某确认的涉案手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路**弄**号**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涉案手机1部及手机保护壳1个,经扣押后已发还姜某某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经被告人陈某某确认的视频截屏,证实公安机关从本案案发单位调取涉案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被告人陈某某从货架上拿走被害人手机的具体过程。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状况。

7.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窃手机及手机保护壳的价值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翠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附卷)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