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金寨县**乡**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至本区**镇**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香烟二包,至**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史某某的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至**号二楼被害人叶某某的住处行窃但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涉案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535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交易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8月18日至19日期间,其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的家中失窃云烟两包。
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8日晚,其发现位于本区**路**弄**号**室的家中失窃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位于本区**镇**路**弄**号**楼南侧东面房间的家中差点失窃。
4.监控录像、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行窃的过程。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史某某。
7.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535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锁定及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的过程。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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