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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79********,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大院**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重新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去到茂名市**路茂名市**医院东门摩托车停放处盗窃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ZY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A2****,发动机号码:1350****,车架号码:LYMTGACC3DA******)。经茂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407元。

 2、2016年11月5日7时许,陈某某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花园**楼**社区服务站门前停车处盗窃了苏某某的一辆雅迪牌黑色电动二轮摩托车(车架号:604****)。经茂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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