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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大学文化,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遂宁市**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射洪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27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9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3次收受船山区某高校毕业生孵化基地及遂宁市某培训学校负责人税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

(2)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将自有的4万元钱出借给四川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未约定利息。2016年上半年,曾某某在偿还被告人陈某某4万元借款时,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经营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利息的名义送给被告人陈某某现金2万元。

(3)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次收受大英县就业局副局长康某某所送现金共计0.8万元。

(4)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次收受遂宁某学校负责人周某某、副校长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7万元。

(5)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5次收受遂宁市某培训学校负责人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0.64万元。

(6)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收受遂宁市某学校负责人杨某甲所送现金0.12万元。

(7)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次收受遂宁市某培训学校负责人米某某所送现金共计0.78万元。

(8)2018年11月的一天,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帮其介绍业务及催收生源组织费,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上院火锅店外送被告人陈某某现金3万元。

(9)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3次收受蓬溪县某培训学校负责人杨某乙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10)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收受遂宁市某培训学校负责人宋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7.87万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射洪市监委从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其办公室带走留置。在留置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所涉及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  健

检察官:冯明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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