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何某某、杨某某,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认识被害人谢某某,以虚假身份“庄某燃”与被害人谢某某交往,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其务工的美容院进货需要资金周转、美容院的老板娘生病需要到医院做手术及自己生病住院治疗为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钱。2015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12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谢某某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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