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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梅塘镇安仁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2日11时许,在普宁市梅塘镇安仁村城围路口附近,因其没钱还车费所以就以驾驶被害人王某某的摩托车去借钱还车费为借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豪天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诈骗走。破案后,上述被诈骗的摩托车已追回归还失主。

另查明: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法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院印)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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