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系邻居,两家因土地存在纠纷。2020年2月20日中午13时许,在阜南县**镇**村**队陈某某家屋后菜园地北侧,徐某某欲将陈某某菜园北侧栅栏推倒,陈某某弟媳韩某某上前阻拦,后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陈某某闻讯赶到现场,捡起一根木棍击打徐某某身体。徐某某母亲丁某某上前劝阻过程中,其左手手腕被陈某某木棍打伤。经鉴定:丁某某左尺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 笑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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