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009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社区**街道**路**号**宿舍**栋**单元**室,家庭住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石河子城区看守所,于2019年3月15日被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嗜好赌博欠了大量赌债,为了归还赌债,其于2006年7月,先后编造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临时周转的理由,并虚假承诺一周归还借款,向朋友被害人胡某某借款15万元,编造其投资房地产项目需要验收资金为由,并虚假承诺一周归还借款,向朋友被害人李某某借款10万元。陈某某在收到上述两笔借款后均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后经多次催收,其向胡某某归还了5万元、向李某某归还了1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收,陈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归还。
2007年2月12日,被害人熊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代办新车上户手续,被告人陈某某向其收取1.2万元的代办费用,并将该费用用于归还自己的赌债,之后陈某某一直未帮该车辆办理手续,也拒绝退还该笔费用。
200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编造需要资金投资宜春市区“明月佳苑”房地产项目的理由,以承诺3分月息为利诱,向其朋友被害人黄某某借款30万元,陈某某在收到该款项后用于归还所欠谭某某的债务,陈某某此后也没有参与该项目,且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
200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逃避追债,其隐匿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居住生活。2007年4月20日,被害人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其代办新车上户手续,陈某某因在外逃匿急需生活费,遂以手续费为由向其收取了2.7万元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之后陈某某一直未帮该车辆办理手续,也拒绝归还该笔费用。此后,陈某某停用原来的手机号码,并隐姓埋名。
被害人黄某某于2007年9月3日到袁州公安分局报案,该分局于2008年1月11日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为5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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