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5〕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鸡泽县**镇**村**街**号,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村。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4年8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东的出租屋内,使用自制铁锅等工具对含镍废物进行加工以提炼氟化氢铵,在没有任何环保等审批手续及污染物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当地环境及周边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和损失。经邢台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抽样检测,危险废物镍含量为13003mg/L(限检出0.05mg/L),超出国家标准26万余倍;地下水氟化物含量4.67mg/L(限检出0.02mg/L),超出国家标准230余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物质严重超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光
2015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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