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10月14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充侦查终结。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3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因身上现金2100元和银行卡丢失而在福安市**镇**村内追赶被告人陈某某,并对同村村民宣称被告人陈某某将其身上财物盗走。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该钱款系林某某自愿给付,自已并未实施盗窃,两人因此发生激烈争执。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回到家中后想到前几年与林某某发生过的争执,对林某某更加怀恨在心,遂产生了购买老鼠药将林某某毒死的念头。
2018年12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该村王某某经营的小卖铺中,以3.5元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一瓶韩氏杀鼠剂。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看到林某某离开斋堂后,即到斋堂内将杀鼠剂倒入摆放在厅堂的电饭煲米饭内进行搅拌,之后离开斋堂返回家中。回家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剩余的杀鼠剂及杀鼠剂外包装盒烧毁。林某某外出返回斋堂后,发现米饭被人用一种红色液体搅拌过,怀疑被投毒,于是报警。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林某某的米饭中检测到溴鼠灵成分。
2018年12月10日,经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疑似被投放老鼠药的米饭、电饭煲、井水、饭勺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材料、病情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缪某甲、陈某某、缪某乙、张某戊等人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室鉴定报告、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查检笔录、示意图、辨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218页,检察卷壹册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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