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57********,汉族,初中文化,逊克县**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住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6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与薛某某等人在金肥羊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与薛某某在火锅店内发生撕扯,陈某某使用黑色和金色相间,型号为GD-A228金霸王老年手机击打薛某某右手部。在撕扯过程中,陈某某倒地,薛某某从金肥羊火锅店后门离开,陈某某持手机追逐至室外,与正要驾车离开的薛某某再次发生争吵,薛某某返回将陈某某打到在地,陈某某随手拾起一个黑色物品击打薛某某,薛某某夺过黑色物品击打陈某某头部。经孙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陈某某头部和口部损伤属轻微伤,薛某某右手部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建国边境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GD-A228金霸王老年手机和黑色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的证言:证人张某某、仲某某、苗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孙吴县公安局、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文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相华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件卷宗材料1册;
3. 证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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