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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63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赵某某在诸暨市**街道**村家门口池塘边田埂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叉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打被害人赵某某耳光,导致赵某某左外伤性鼓膜穿孔。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述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陈某甲、楼某甲、楼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手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可根据赔偿谅解情况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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