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东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诸暨市枫桥镇陈家村化农村自然村原漆包线厂附近,看到现场堆放有从原村集体用房拆除下来的木头,准备搬运一根木头回家时,被正在负责清运木头的被害人王某某看到。被害人王某某上前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捡起地上的砖块砸向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左侧多肋骨折。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病历资料、合同协议书 、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004******;
2. 移送侦查卷宗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