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庄。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我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颖秀北路电缆沟工地施工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施工队发生冲突。随后陈某某报警,在公安机关抵达前,陈某某又同张某某发生冲突,在追打张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2米的方木打中张某某上身,致其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张某某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抵达,并于当日凌晨3时30分,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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