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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3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我院决定,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芗城区**镇**村**号仅因琐事酒后借故生非,持一把菜刀追逐被害人孙某甲至芗城区**镇**村**号门口,后用菜刀砍了被害人孙某甲停在门口的闽E*****梅赛德斯-奔驰B******小轿车前引擎盖一刀,后又砍伤其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甲右颞顶部创长7.5cm,右颞部、右耳后至右耳屏部见一长9.0cm缝合创口,两处创口累计长16.5cm,右侧顶骨骨折属于粉碎性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鉴定,闽E*****梅赛德斯-奔驰B******小轿车前引擎盖的损失值计人民币11462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闽E*****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前引擎盖被损坏的损失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艳红

检察员助理:吴鹏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盘一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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