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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7时30分许,在昌邑市围子街道密埠前陈村农田地,被告人陈某某因地界问题与郑某某发生争执,后该将郑某某推倒在地,对其进行殴打,致郑某某腰背部、胸背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之腰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胸背部及右大腿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门诊病历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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