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街**号,2017年6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乙系父子关系,因陈某某从小受父亲打骂,二人关系一直不睦。2019年10月4日23时许,陈某某酒后回家与其父亲陈某乙发生争执,期间陈某某从其家柜子里取来刀子将陈某乙头部及身上多处戳伤,陈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死亡,后家属将尸体埋葬。破案后,经定西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户籍证明、岷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诊疗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红梅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爱龙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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