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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家中,因看到被害人徐某某骚扰其妻余某某,遂用拳头击打徐某某头面部,致徐左眼球破裂。经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并主动到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荣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34912****;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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