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6〕449号
被告人陈**(绰号瑞),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峰,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绰号嫩弟、小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9********,畲族,初中文化,住福安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2年5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兰**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5年9月9日晚22时许,许某某(另案处理)看到之前有过矛盾的被害人林某甲在福安市阳头街道福星花园老人会场所内打麻将,便召集被告人陈**和颜某甲、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分发了砍刀、口罩等工具,后被告人陈**和郑某某、颜某甲等人持刀冲进该老人会内围砍林某甲,致被害人林某甲左桡骨上段开放性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砍刀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林某甲、郑某某、颜某甲、范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颜某乙、陆加银等人证言;
4、被害人林某甲陈述;
5、被告人陈**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鉴[2015]52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三被告人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6年2月7日下午,许某某(另案处理)因之前伙同被告人陈**和郑某某等人摆设在福安市城南街道官村的“花仔”赌桌被雷晓锋(另案处理)等人打砸,被告人陈**及郑某某等人还被雷**等人持刀追砍,遂纠集被告人陈**和郑某某、彭某某、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了砍刀、关公刀等凶器,到福安市**街道**村雷**参与开设的“花仔”赌场,打砸了赌场赌桌。事后,参与开设该梨坪村赌场的杨某某和苏茂峰、林某乙(均另案处理)商议保护赌场对策,并按商定的,由雷**、林某乙持刀到街上找寻许某某一伙报复但未果,由杨某某及纠集来的被告人陈**和王某乙、钟某某、郭某某、林贵弟等人(均另案处理),持一把枪支、多把砍刀等凶器在该梨坪村赌场内保护,其中一把枪支由杨某某交予郭某某持有。当晚,被告人陈**和许某某、彭某某、缪某某、郑某某等人仍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兰谢法一同,分乘两辆小车再到该梨坪村赌场进行报复。当被告人陈**、兰**和许某某、彭某某、缪某某、郑某某等人各持砍刀、关公刀等凶器冲向该赌场时,护场的杨某某、郭某某及被告人陈**和钟某某、王某乙等人迎击,其中郭某某向对方击发枪支,击伤被告人陈**右大腿、许某某胸、腹部、郑某某右肺、等部位,后被告人陈**、兰**一伙逃离该赌场,受伤的被告人陈**等人被送闽东医院就医。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郑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砍刀、一把枪支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缪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王某乙、钟某某、连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林某乙、郭某某、雷晓锋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陈**、兰**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鉴[2016]196号、380号鉴定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016]741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被告人陈**、陈**、兰**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结伙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兰**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6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陈**、兰**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共计366页,检察材料壹册10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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